公開指南
時間:2021-12-07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wu)院令
第 654 號
企業信(xin)息公示暫行條例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平競爭,促進企業誠信自律,規范企業信息公示,強化企業信用約束,維護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監管效能,擴大社會監督,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企業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能夠反映企業狀況的信息。
第三條 企業信息公示應當真實、及時。公示的企業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報請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國家安全機關批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公示的企業信息涉及企業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應當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第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企業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國家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建設的總體要求,推動本行政區域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建設。
第五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推進、監督企業信息公示工作,組織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建設。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做好企業信息公示相關工作。
縣級(ji)以(yi)上地(di)方人(ren)民(min)政(zheng)府有關部(bu)門依照(zhao)本條例規定做好(hao)企業信息公示(shi)工作。
第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下列企業信息:
(一)注冊(ce)登記、備(bei)案(an)信息;
(二)動產抵押登記(ji)信息(xi);
(三)股(gu)權出質(zhi)登(deng)記(ji)信息;
(四)行政處罰信(xin)息;
(五)其他依法應當公(gong)示的信息(xi)。
前款規定的企(qi)業信息(xi)應當自產生之日起20個工(gong)作日內(nei)予以公示。
第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門(以下簡稱其他政府部門)應當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下列企業信息:
(一(yi))行政(zheng)許可準予、變更、延(yan)續信息(xi);
(二)行政處罰信息;
(三)其他依(yi)法應當(dang)公示的(de)信(xin)息(xi)。
其(qi)他政府部(bu)(bu)門(men)可以通(tong)過企業信(xin)(xin)用(yong)信(xin)(xin)息(xi)公示系統,也可以通(tong)過其(qi)他系統公示前款規定的企業信(xin)(xin)息(xi)。工商行政管理部(bu)(bu)門(men)和其(qi)他政府部(bu)(bu)門(men)應當按照國家社會(hui)信(xin)(xin)用(yong)信(xin)(xin)息(xi)平臺建設的總(zong)體要求,實現企業信(xin)(xin)息(xi)的互聯(lian)共享。
第八條 企業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
當(dang)年(nian)設立登記(ji)的企業,自下(xia)一年(nian)起報送(song)并公示(shi)年(nian)度報告。
第九條 企業年度報告內容包括:
(一)企業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lian)系電(dian)話、電(dian)子(zi)郵箱等(deng)信息;
(二)企(qi)業開業、歇業、清(qing)算(suan)等(deng)存(cun)續狀態信息;
(三)企業投資設立企業、購買股權信息(xi);
(四)企業為有限(xian)(xian)責任公司(si)或者股份有限(xian)(xian)公司(si)的,其股東(dong)或者發起人(ren)認繳(jiao)和(he)實繳(jiao)的出(chu)資額、出(chu)資時間、出(chu)資方式等(deng)信息;
(五)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
(六)企業網(wang)站以及從事網(wang)絡(luo)經(jing)營(ying)的(de)網(wang)店(dian)的(de)名稱、網(wang)址等信(xin)息;
(七)企業(ye)(ye)從業(ye)(ye)人數(shu)、資產總額(e)、負債總額(e)、對外提供保(bao)證擔保(bao)、所(suo)有(you)者權益合(he)計、營(ying)業(ye)(ye)總收入、主(zhu)營(ying)業(ye)(ye)務收入、利潤總額(e)、凈利潤、納稅(shui)總額(e)信息。
前款第一(yi)項(xiang)至第六(liu)項(xiang)規定(ding)的(de)信息(xi)應當向(xiang)社會公示,第七項(xiang)規定(ding)的(de)信息(xi)由企業選擇是否向(xiang)社會公示。
經企業同意,公(gong)民、法(fa)人或(huo)者其他組織(zhi)可以查詢企業選擇不公(gong)示的信息。
第十條企業應當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一)有(you)限責任公司股(gu)東或者股(gu)份有(you)限公司發起人認繳(jiao)和(he)實繳(jiao)的出(chu)資(zi)(zi)額、出(chu)資(zi)(zi)時間(jian)、出(chu)資(zi)(zi)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xian)責任(ren)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xin)息;
(三)行政許(xu)可取得、變更、延續信息;
(四)知識產(chan)權出質登記信(xin)息;
(五)受到行政處罰的(de)信息;
(六)其(qi)他依(yi)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工(gong)商行(xing)政(zheng)管理部門發(fa)現企業(ye)未依照(zhao)前款(kuan)規定履行(xing)公示義務的(de),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xing)。
第十一條 政府部門和企業分別對其公示信息的真實性、及時性負責。
第十二條 政府部門發現其公示的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政府部門公示的信息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政府部門予以更正。
企業發現(xian)其公示(shi)(shi)的(de)信息(xi)不準確的(de),應當及時更正;但是,企業年(nian)度報告公示(shi)(shi)信息(xi)的(de)更正應當在每年(nian)6月30日之前(qian)完成。更正前(qian)后(hou)的(de)信息(xi)應當同時公示(shi)(shi)。
第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企業公示的信息虛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舉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予以處理,并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舉報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依(yi)照本(ben)條例規定(ding)公示的(de)企業(ye)信息有疑問的(de),可以(yi)向政府(fu)部(bu)門申(shen)(shen)請(qing)查詢(xun),收(shou)(shou)到查詢(xun)申(shen)(shen)請(qing)的(de)政府(fu)部(bu)門應當自收(shou)(shou)到申(shen)(shen)請(qing)之日(ri)起20個工作日(ri)內書面答復申(shen)(shen)請(qing)人。
第十四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公平規范的要求,根據企業注冊號等隨機搖號,確定抽查的企業,組織對企業公示信息的情況進行檢查。
工商(shang)行政管(guan)理部(bu)門抽(chou)(chou)查企業(ye)公示(shi)的信(xin)息,可(ke)以采取書面檢(jian)查、實地核查、網絡監測等方式。工商(shang)行政管(guan)理部(bu)門抽(chou)(chou)查企業(ye)公示(shi)的信(xin)息,可(ke)以委托(tuo)會計師事(shi)務(wu)所(suo)、稅務(wu)師事(shi)務(wu)所(suo)、律師事(shi)務(wu)所(suo)等專(zhuan)業(ye)機構開展相關工作(zuo),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fu)部(bu)門作(zuo)出(chu)(chu)的檢(jian)查、核查結(jie)果或者專(zhuan)業(ye)機構作(zuo)出(chu)(chu)的專(zhuan)業(ye)結(jie)論。
抽查結(jie)果由(you)工商行政管理部(bu)門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gong)示系統向(xiang)社會公(gong)布。
第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公示的信息依法開展抽查或者根據舉報進行核查,企業應當配合,接受詢問調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材料。
對(dui)不予配合情(qing)節嚴(yan)重的(de)企業,工(gong)商行(xing)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xi)公(gong)示系統公(gong)示。
第十六條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非法修改公示的企業信息,不得非法獲取企業信息。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義務;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企業未按照本條例(li)規(gui)定的期(qi)限(xian)公(gong)示年度報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xing)政(zheng)管理(li)部門責(ze)令的期(qi)限(xian)公(gong)示有關企業信息的;
(二)企業公(gong)示信息隱瞞真(zhen)實(shi)情況、弄(nong)虛(xu)作假的。
被列入(ru)經營(ying)異常名(ming)錄(lu)的企業(ye)依照(zhao)本(ben)條例(li)規(gui)定(ding)(ding)履行(xing)(xing)公(gong)示義務(wu)的,由縣級以上(shang)工商行(xing)(xing)政管理(li)部門(men)移出經營(ying)異常名(ming)錄(lu);滿3年(nian)未依照(zhao)本(ben)條例(li)規(gui)定(ding)(ding)履行(xing)(xing)公(gong)示義務(wu)的,由國(guo)務(wu)院(yuan)工商行(xing)(xing)政管理(li)部門(men)或者省(sheng)、自治區、直轄市人(ren)(ren)民政府工商行(xing)(xing)政管理(li)部門(men)列入(ru)嚴重違法(fa)企業(ye)名(ming)單(dan),并通過企業(ye)信用信息公(gong)示系統向社會公(gong)示。被列入(ru)嚴重違法(fa)企業(ye)名(ming)單(dan)的企業(ye)的法(fa)定(ding)(ding)代表人(ren)(ren)、負責人(ren)(ren),3年(nian)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ye)的法(fa)定(ding)(ding)代表人(ren)(ren)、負責人(ren)(ren)。
企(qi)業自被(bei)列入(ru)嚴(yan)重違(wei)法企(qi)業名單(dan)之日(ri)起滿5年未再發生(sheng)第一款規定情形的,由國務院工商(shang)行政(zheng)(zheng)管理部門(men)(men)或者省、自治(zhi)區、直轄市人民政(zheng)(zheng)府工商(shang)行政(zheng)(zheng)管理部門(men)(men)移(yi)出(chu)嚴(yan)重違(wei)法企(qi)業名單(dan)。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用約束機制,在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工作中,將企業信息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第十九條 政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政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非法修改公示的企業信息,或者非法獲取企業信息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政府部門在企業信息公示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二條 企業依照本條例規定公示信息,不免除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示信息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示企業信息適用本條例關于政府部門公示企業信息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技術規范。
個體工商戶(hu)、農(nong)民專業合作社信(xin)息(xi)公示(shi)的具體辦(ban)法(fa)由國務院工商行(xing)政管理部(bu)門另行(xing)制(zhi)定。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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